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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1-09-01 08:55:21 来源:南方日报 【字体: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叙浩 曾美玲 实习生/徐贝贝)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广东省法学会应急管理法治研究会会长宋儒亮看来,此次修改力度大、涉及条文多,不仅把生命至上写进法律,把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摆在更高的位置,更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何秋晨指出,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事故罚款由现行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到30万元至1亿元。

          新兴产业按业务相近原则

          确定监管部门

          “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是进一步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强化了企业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宋儒亮指出,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近年来,平台经济等新兴产业、业态发展迅猛,也给这些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为了加大对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增加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有关安全生产义务。同时,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宋儒亮建议,要做好这些新兴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可引进更多技术手段。“比如,广东在危化品运输领域打造的‘两客一危一重货’平台,可对重点车辆的驾驶员和企业进行联网监控、动态提醒,就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事故罚款提至30万元至1亿元

          省应急管理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已有罚款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并新设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加大了对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有关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事故罚款由原来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到了30万元至1亿元,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打击力度。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何秋晨介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也有可能会触犯刑法。“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的罪名包括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作业罪等。”何秋晨指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包括几种典型的情形,比如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还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记者获悉,目前广东各地应急管理部门正加强与司法部门协作,深圳、惠州、东莞等地已办理了多宗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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