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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种类 |
适用范围 | 享 受 待 遇 |
文 号 |
颁 发 机 关 |
颁 发 日 期 |
备 注 |
产 假 |
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 1、正常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2、产假满后经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日。已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另增加35日产假。 |
粤府[1989]16号国务院令1988年第9号 省九届人大常务会公告第136号 |
国务院 省政府 省人大常委会 |
1989.1.29 1988.6.28 2002.8.8 |
省政府颁布《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产假期间的工资,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间全部工资照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参加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哺乳假的,哺乳假期间发给不低于75%的本人基本工资,其他津贴补贴和奖金按各有关规定执行。 |
粤人发[2009]217号 | 省人社厅 | 2009.8.2 | |||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女公务员产假期间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全额计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公务员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哺乳假的,哺乳假期间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计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哺乳假的,哺乳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
粤人社发[2013]156号、粤人社发[2013]157号 |
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
2013.6.28 | |||
看 护 假 |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 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女方产假期间男方享受10天看护假,工资照发,小孩出生三个月内未办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 粤人薪[1997]5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6号) |
省人事厅 省劳动厅 省计生委 省社保局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
1997.2.3 2002.8.8 |
|
1、男公务员请看护假,如夫妻双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看护假期间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全额计发。 2、事业单位男工作人员请看护假,如夫妻双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看护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计发。 |
粤人社发[2013]156号、粤人社发[2013]157号 |
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
2013.6.28 | |||
病 假 |
工作人员 |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②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②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③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
粤人发[2009]217号 | 省人社厅 | 2009.8.2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获得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
1、公务员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超过期限月份的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 2、公务员因公负伤治疗期间,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全额计发。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超过期限月份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计发。 |
粤人社发[2013]156号、粤人社发[2013]157号 |
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
2013.6.28 | |||
事 假 |
工作人员 |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 3、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
粤人薪[2009]217号 | 省人社厅 | 2009.8.2 | |
1、公务员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足10天的,当月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超过10天的,当月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 2、公务员旷工1天的,当月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旷工累计超过2天(含)的,当月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停发。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 7天不足10天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超过10天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1天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旷工超过2天(含)的,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
粤人社发[2013]156号、粤人社发[2013]157号 |
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
2013.6.28 | |||
婚 丧 假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办理结婚,婚假为5天,晚婚者,增加婚假10天。 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给处理丧事假5天。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经批准也可给假5天。 |
粤人薪[1996]19号 | 省人事厅 | 1996.12.6 | 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结婚假期(含晚婚增加假期)内全部工资照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丧假期间内全部工资照发。 |
粤人发[2009]217号 | 省人社厅 | 2009.8.2 | |||
探 亲 假 |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职工 | 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 国发[1981]36号粤办发[1993]12号 |
国务院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
1981.3.14 1993.8.14 |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其间探亲。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 | 粤人发[2009]217号 | 省人社厅 | 2009.8.2 | |||
1、公务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全额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计发 |
粤人社发[2013]156号、粤人社发[2013]157号 |
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
2013.6.28 | |||
年 休 假 |
工作人员 |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休假的假期。 |
国务院令第514号 | 国务院 | 2004.12.14 |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按国家规定可连续享受十天以上假期者(如学校、幼儿园等),不再安排年休假。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年休假时间内,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全部工资照发。 | 粤人发[2009]217号 | 省人社厅 | 2009.8.2 | |||
出 境 探 亲 假 |
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父母 | 探望配偶,四年以上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每年给假一个月;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以上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以上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发[1981]36号文办理,已婚职工探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未出境的,首次出境探亲给假半年,以后按规定。父母已去世的归侨职工出国探望兄弟姐妹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 | [1982]侨政会字第011号劳人险(1983)16号劳人险(1983)71号 | 国务院侨务办等五个部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 |
1982.4.9 1983.4.6 1983.9.9 |
|
因 私 事 出 境 假 |
归侨、侨眷职工(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私出境 | 经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续假不超过一个月,超过假期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离退休人员,去港国的,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一年。 | (83)侨政会字第007号 | 国务院侨务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 1983.1.25 |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和补贴等,按事假规定办理。 |
考 核 及 受 处 分 |
年度考核 | 1、公务员凡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因犯错误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下一年度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因犯错误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50%计发。 |
粤人社发[2013]156号、粤人社发[2013]157号 |
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
2013.6.28 | |
受处分期间 | 1、公务员受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间,按新任职务和级别确定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未明确新任职务的,原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停发,按本人原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的70%计发临时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明确后多退少补。 2、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含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待遇。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间,原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已明确新聘(任)岗位或职务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新聘(任)岗位或职务确定;未明确新聘(任)岗位或职务的,暂按本人原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计发临时绩效工资,明确新聘(任)岗位或职务后,多退少补。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含绩效工资)待遇。 |
粤人社发[2013]156号、粤人社发[2013]157号 |
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
2013.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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